二、信心的律法 從前面的論述,我們看到道德的律法是十分重要的,但是道德律只能讓人知罪,並且令人到耶穌面前,通過信耶穌方能得救。於是羅馬書中就提到第二個律,就是信律,或者叫做信心的律法。羅馬書對因信稱義最歸納的闡述,在3章22-28節,“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地稱義。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着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。因為他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。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既是這樣,哪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嗎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所以我們看定了,人稱義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”這裡談到人如何得救,就是“信主之法”,直接翻譯過來就是信心的律法(若不能閱讀希臘文可以從英文版得到一個印證KJV: by the law of the faith)。這裡說的“立功之法”,指的是通過遵行道德的律法。在羅馬書第2-3章所列舉的種種道理和事實,都說明了“立功之法”無力對付罪,人只有另尋“信主之法”方能夠得救。 以弗所書第二章9-10節說,“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,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。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自誇。”基督徒常說“救恩”,因為在罪面前,人是沒有能力脫離的,(加爾文五要點中所提及的完全無能力(Total inability)或全然敗壞(Total depravity),既人類由於亞當的墮落而無法以自己的能力作任何靈性上的善事),也就是我們之前所提到的道德律的有限功用。因此,人可以從罪惡死路中得救脫離,完全是神的恩典,是因神“豐富的憐憫”和祂“愛我們的大愛(弗2:4)”。以弗所書裡面提到得救是“本乎恩,也因着信”。這個救恩是神給人預備的,“神從創立世界以前,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(弗1:4)”。這個恩典可以看作是從天而降的,是一個從上而下的過程。那麼這個恩典將臨到誰呢?從神永恆的旨意來看,是神在萬世以前“因愛我們,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悅的,預定我們,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(弗1:5)”。但是從人的角度來看,我們並不完全知道神的揀選,因此我們要積極的回應,去接受這樣的救恩,也就是所謂“因着信”,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。這樣當神的恩典降下,我們以信心接受的時候,救贖的工作就在我們心中開始了。所以希伯來書11章6節說,“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。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,必須信有神,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。” 上述所引以弗所書經文提到因信稱義,並特特地提到,“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”。唐崇榮牧師說過,“信心不過是像伸出來的手,就是乞丐求憐憫的手,然後上帝把恩典放在我的手上,我藉着我的信,領受了救恩。”當我們因着信得到救恩的時候,彷彿我們是主動的,因為我們信了。但是若不是有人給乞丐食物,乞丐伸出的手能夠有何功用呢?若是沒有神預備的救恩,那我們的信能夠得到什麼果效呢?因此,在救恩上,人彷彿是主動的,但其實是神完全的恩典,就是人的信心,也是神所預備在人心中的,這就是羅馬書第一章17節所提到的“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”。因此宗教改革的時候,人們找回聖經的真理,提出了五點改教精神,就是第一、sola Scriptura,唯獨聖經,我們對信仰的一切正確認識都是以聖經為根據的。第二、sola gratia,唯獨恩典,也就是以弗所書里說的“本乎恩”,並不是出於我們自己,也不是出於行為。第三、sola fide,神預備了恩典,憑着行為不能領受,並不是奉獻錢財,或是每周聚會,或是樂善好施可以領受這個恩典,也不是在某人看來是一個好信徒就能領受,唯獨在心裡憑着信心才能領受。第四、sola Christos,唯獨基督是我們的救主,救恩是基督成全的,我們要信靠的,也就是基督,唯獨信靠祂,我們才能得到救恩。第五、sol eDeo gloria,唯獨神是配得榮耀的,因為“萬有都是本於他,倚靠他,歸於他(羅11:36)”。這五個唯獨是對因信稱義的真理非常好的概括,願我們都能敞開心憑着信心去領受神所預備的救恩,信耶穌得永生,“願榮耀歸給他,直到永遠,阿們。(羅11:36)” […]